人类文明的演进史本质上也是能源利用方式的变革史,从薪柴到煤炭、从石油到新能源,每一次能源革命都重塑生产方式与生活形态。“双碳”目标驱动的能源转型,正推动社会迈入清洁低碳的生态文明新阶段,并在制度层面催生出以能源转型时代法律问题为对象的能源法学。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》提出加快发展科技法学、数字法学、气候法学等新兴学科。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、统领性法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正把能源治理从“政策推动”推进到“法治统摄”的新阶段。中国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以中国转型实践为原点,避免将西方能源法学谱系作为唯一参照。在比较借鉴中提炼本土规律,形成兼具解释力、预测力与指导力的理论体系。
确立中国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核
能源转型不只是能源品种替代和产业升级,更意味着供给安全、市场交易、绿色低碳与公共利益在同一系统中被重新排序与重新配置。构建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,首先要提炼能够解释这一系统性重构的核心范畴与分析框架。就中国实践而言,其理论内核可凝练为三条:以“动态权利束”刻画权利结构,以“适应性规制”组织治理方式,以“情境正义”校准转型成本与收益的分担。三者共同回答同一个问题——在高度耦合、不确定的转型过程中,规则如何既能激励创新与效率,又能守住安全底线,并使成本分担具有可接受的正当性。
第一,发展“动态权利束”理论,重写能源领域的权利—责任结构。能源领域的权利关系很难用单一“所有权—使用权”的静态框架解释。同一资源或同一基础设施之上,往往叠加着资源占有与开发、并网接入与交易、环境约束与公共安全等多重权能与负担。这些关系会随能源形态演进、技术组织方式变迁与制度安排调整而持续重组,例如煤炭、电力、绿电、储能的迭代,集中式、分布式、平台化调度的转向,以及市场化改革与监管规则的更新。因而,需要以“动态权利束”来统合与表达,明确谁享有何种接入与交易机会、谁承担何种安全与环境义务、谁在何种场景下对系统风险负有更高的注意与保障责任。
第二,发展“适应性规制”理论,把能源治理从“静态规则”推进到“可触发、可说明、可纠偏”的制度技术。能源规制不是一次性设计,而是带有强反馈的持续调适过程。监管强度会改变市场行为,市场结构又会反过来塑造监管需求;目标也要在效率、公平、安全、低碳之间动态平衡。以电力市场为例,既要抑制市场力与操纵,又要避免过度行政化抑制交易与投资;既要守住系统安全底线,又要给市场以明确预期。适应性规制的要义在于,将“调控弹性”锁定在法治轨道内,通过触发阈值、理由给付、信息透明与绩效评估等机制,把政策调整转化为可被检验、可被问责、可被纠偏的规则组合。
第三,发展“情境正义”理论,为转型成本分担与利益再分配提供可操作的正当性标准。能源正义并非一套静态分配方案,而是在不同阶段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群体之间不断生成的判断框架。从“基本用能保障”到“公平获取与合理定价”,再到“转型成本分担、代际公平与清洁能源机会”等新议题,正义的内涵随转型推进而扩展。情境正义强调,正当性的形成依赖具体时空条件与制度安排,应当把抽象价值转译为可落地的制度问题——例如,谁承担更高的系统韧性成本、谁享有更优的清洁用能机会、对脆弱群体如何设置缓冲与补偿机制,从而使能源转型在社会可承受的轨道上推进。
革新中国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范式
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背景下,中国能源法学必须实现从“知识移植”到“理论创新”的范式转换,其要义是确立基于中国经验但具备可解释与可检验能力的理论框架。传统法学往往以线性、确定、可预测的规则观理解治理,而能源转型呈现高度耦合、不确定与非线性,更需要引入复杂性科学视野。由此,可将能源法学的新范式概括为“复杂适应系统范式”,把能源法律系统理解为多元主体、多重规则与多层网络互动演化的系统,其关键抓手在于三点——非线性连锁、路径依赖锁定、法律—技术—市场共同演化。
在这一范式下,能源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再是静态条文的拼接,而是动态网络中的权利—责任结构;知识生产不再停留于抽象推演,而要重视场景化与地方性经验;研究方法需以跨学科协作与系统性分析为支撑;评价标准也应从追求“静态最优”转向强调系统韧性与可纠偏能力。这一转换不仅是理论更新,更是对能源转型实践挑战的必要回应。
深化中国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方向
中国能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开放演进的理论体系,在与实践互动中不断深化和完善。推进这一体系建设,需要在基础理论体系化、适应性规制的制度技术、知识生产的工具箱能力、国际对话中的规范供给等维度协同发力。
一是推进中国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的体系化建构,把能源法从“分部门规则拼盘”提升为“系统治理的权利—责任结构”。围绕电力系统安全、市场化交易、低碳转型与社会承受力等关键矛盾,重构能源法权的基本范畴与边界。以“动态权利束”统合供能保障、市场接入与交易、公平负担与补贴、数据与算法治理、安全与韧性责任等要素,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权能、义务与风险承载方式,使能源法学能够稳定回答“谁有权、谁负责、谁承担成本、如何救济”这一组核心问题。
二是形成适应性规制的制度技术,把“动态调控”转化为“可触发、可说明、可纠偏”的规则组合。针对电价形成、容量充裕度、辅助服务、绿证与碳市场联动、极端事件下的应急调度等高不确定性场景,推动从静态规则向“规则+程序+数据”的组合治理。规则设定触发阈值与权限边界,程序要求理由给付与公开透明,数据与评估机制承担校验与纠偏功能,从而把政策弹性锁定在法治轨道内,避免“一放就乱、一管就死”。
三是建立知识生产的“制度工具箱”,让中国经验从案例叙述走向可复用的规则模块。以现货市场、绿电交易、绿证机制、碳市场、新型电力系统治理等为主场景,形成可持续的研究生产线,沉淀制度材料,如规则文本、交易数据、监管决定、争议样态;提炼规则命题,如接入权、定价机制、容量责任、数据治理义务、韧性责任等;完成模块化表达,如适用条件—程序要求—责任后果—绩效指标。这样输出的不是“经验总结”,而是可被立法、监管评估与裁判论证直接调用的制度模块。
四是提升中国能源法学的国际学术影响力,用“共同问题—共同标准—共同证据”把中国方案推入全球讨论的中心。不把国际化理解为简单传播,而是把中国制度创新提炼为全球可对照的研究基准。围绕电力市场规则、气候与能源协同治理、能源安全与系统韧性等共同关切,推出“能源共同体”“转型韧性”“适应性治理”等概念连同可操作的规则命题;以可比较的指标体系与证据链条展示制度绩效,使“中国经验”能够被检验、被引用、被移植。影响力最终体现为,在全球规则讨论中提供可用的制度原型与可验证的治理效果,而不是停留在叙事层面的“可理解”。
(作者系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