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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开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,油服企业需重点关注!

发布于: 2022-11-01
已被浏览: 1108
来源: 油服网

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,按照中央和省、市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,围绕西安市“六个打造”奋斗目标,全面实施西安经开区“四新战略”,加快建设开放新门户、科创新引擎、产业新高地、都市新中心,打造国际一流创新型经济技术开发区,特制定三十六条高质量发展政策。


经开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油服企业可重点关注:

1.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以上的(重点关注第二条)

2.产值超过2000万的(重点关注第六条、第十九条)

3.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、瞪羚企业和“专精特新”的(重点关注第九条、第十六条)

4.准备晋升特级、一级建筑资质的(重点关注第三十五条)

5.和区内工业企业之间有过加工协作的,购买过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的,采购过区内企业生产性服务的(重点关注第四条)


《经开区实施“四新战略”促进高质量发展三十六条政策》节选

一、支持扩投资优结构

第一条 支持工业和技改投资力度

对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给予投资额1%的资金支持,最高500万元。

对年度完成1000万元以上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,在获得省、市支持之外,给予投资额1%的资金支持,最高300万元。

第二条 支持产业项目建设

对首次入库纳统且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的产业项目,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、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。

第四条 支持产业协作配套

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协作、工业品配套,给予购买方不超过采购金额1%的资金支持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。

支持区内“五上”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,按照采购金额的15%给予购买方资金支持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。

支持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的生产性服务,给予购买方不超过服务费用5%的资金支持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。


二、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

第六条 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升规

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,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,分三年兑现,每年给予10万元。

对中途退库、退库后再次入库的,不再支持。

第九条 支持“专精特新”企业加快发展

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“专精特新”企业,从认定年度起,每年工业产值增长15%以上的,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资金支持,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年。

第十二条 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

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%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,按照其新增营业收入的2%,给予资金支持,最高50万元。

鼓励区内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工业应用软件、工业中间件、工业互联网平台且成功应用于区内企业的,按照合同交易额的5%,给予资金支持,最高30万元。


三、促进科技创新

第十五条 支持创新平台建设

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产业创新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(共性技术研发平台)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、100万元资金支持。

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型认定,分别给予资金支持;同一平台先后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认定,支持金额给予补差。

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(工程实验室)、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自建研发机构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资金支持。

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型认定,分别给予资金支持;同一平台先后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认定,支持金额给予补差。

第十六条 支持科技企业梯队培育

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,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。

经省级认定备案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。

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,支持金额给予补差。

第十七条 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生态

鼓励双创载体建设,对获批为国家级双创载体,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资金支持;获批为省级双创载体,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资金支持;获批为市级双创载体,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,若获批为市级载体认定后再次获得省级载体认定,则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差额支持,获得省级载体认定后再次获得国家级载体认定的以此类推。

对获得科技部国家级双创载体年度考核优秀(A类)的单位,给予双创载体的运营主体30万元的年度运营管理资金支持。


四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

第十九条 支持限上企业培育

对首次纳统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,在获得市级首批入库支持资金后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。

鼓励商业综合体、批发市场等运营主体挖掘企业资源,年内每净增1户限上企业(含大个体)且连续两年在库,支持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,最高100万元。


七、促进建筑业发展

第三十四条 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

对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,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%的给予资金支持,最高50万元;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至20亿元(含),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%的给予资金支持,最高20万元;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至10亿元(含),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%的给予资金支持,最高10万元。

第三十五条 支持企业专业资质提升

对当年晋升特级、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,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、5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

第三十六条 支持建筑企业突破发展

对建筑企业,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、10亿元、20亿元、30亿元、50亿元、100亿元,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的资金支持;对区内建筑企业在省内建设的项目,获得“鲁班奖”“詹天佑奖”“绿色建筑创新奖”的分别给予20万、10万、5万元资金支持。


八、附则

政策兑现按照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“四新战略”促进高质量发展三十六条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
政策支持资金统筹安排,对同一事项按“就高不重复、差额部分补差”原则执行。招商项目签订“一事一议”政策条款,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。

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“三新战略”引领万亿工业走廊“2+N+1”政策体系》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》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 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措施》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暂行办法》废止。

政策兑现工作按照年度执行,并召开“扩投资优结构、促进科技创新、促进工业发展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、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”等方面的政策兑现大会。

本政策可根据年度情况适时修订完善。

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按2022年、2023年、2024年3个年度计算,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解释。


政策详细内容可点击“阅读原文”查看。

本文关键字: 高新技术企业 瞪羚企业 油服企业